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00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訂)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經濟工作監督,增強監督實效,推動高質量發展,著力保障和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根據憲法和法律法規要求,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承擔有關具體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協助和配合。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保障和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
三、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始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強化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效果導向,堅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寓支持于監督之中,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四、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對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展初步審查階段,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開展專項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送財政經濟委員會研究處理。
五、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時,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其中包括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目標、工作任務及相應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編制依據和考慮作出說明和解釋;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關于上一年度省級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和本年度省級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
(四)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初步審查的重點是:
(一)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成情況,特別是主要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的部署要求;
(三)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投資項目安排應當符合經濟發展條件特別是資源、財力、環境實際支撐能力,符合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經濟社會長期健康發展;
(四)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應當符合完善體制機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
七、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總體評價,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
(二)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評價,對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報告和計劃草案提出建議。
八、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的監督。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七月審議省人民政府關于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后,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九、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監督的重點是: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執行應當貫徹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符合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目標和任務要求;
(二)主要目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進度安排;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應當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說明和解釋,提出具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順利完成。
十、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結合計劃報告執行情況監督,在每年七月和十二月分別召開經濟形勢分析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于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對經濟形勢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因重大自然災害、公共安全事件等特殊情況可能對經濟運行造成重大影響時,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召開季度經濟形勢分析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于季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十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的初步審查和審查,參照本決定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前一年,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編制工作開展專題調研,聽取調研工作情況的報告,并將調研報告送有關方面研究參考,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做好準備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和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自職責承擔相關工作,擬定調研工作方案,協調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開展專題調研,匯總集成調研成果。
十二、對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初步審查時,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
(二)關于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及其編制情況的說明,其中應當對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本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的編制依據和考慮等作出說明和解釋;
(三)關于省級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
(四)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三、對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草案初步審查的重點是:
(一)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
(二)本五年規劃綱要編制的指導思想應當符合黨中央和省委關于五年規劃的建議精神,能夠發揮未來五年的發展藍圖和行動綱領的作用;
(三)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符合本省實際和發展階段,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符合本省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兼顧必要性與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取向應當符合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針對性強且切實可行。
十四、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區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意見。
十五、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有針對性地做好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監督工作,推動五年規劃綱要順利實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十六、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中期階段(第三年下半年),省人民政府應當將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中期評估報告的同時,可以選擇若干專項規劃中期評估報告進行同步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開展專題調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五年規劃綱要和專項規劃實施情況的調研報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以及專項規劃的中期評估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省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中期評估的監督重點是:
(一)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應當符合省委的建議精神,貫徹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要求;
(二)主要目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應當符合五年規劃綱要進度安排;
(三)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應當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提出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動五年規劃綱要順利完成。
十七、省人民政府應當對上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與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五年規劃綱要草案一并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五年規劃綱要的總結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二)重點任務落實情況;
(三)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
(四)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五)相關意見建議。
十八、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進行調整:
(一)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有關重要政策和主要目標、重點任務等作出重大調整的;
(二)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進入緊急狀態等情況導致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無法正常執行或者完成的。
十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當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遲于其實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
除特殊情況外,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省人民政府的調整方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二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國家和本省經濟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強監督,重點關注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推進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科技創新、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堅持綠色低碳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推進數字化改革等方面工作落實情況,必要時可以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詢問或者作出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做好相關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更好地推進落實工作。
二十一、省人民政府對事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決策,依法在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作出說明:
(一)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有關重要政策作出重大調整;
(二)涉及國家經濟安全、本省發展大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有關重大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臺前;
(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給國家財產、集體財產、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重大事件發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報告的重大經濟事項。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依法作出決定決議,也可以將討論中的意見建議轉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二十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重大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加強跟蹤監督,根據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進行審議,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財政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前款所述項目的實施情況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專題視察或開展專題調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題調研報告。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省級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有關材料。
二十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加強對金融工作的監督,重點監督金融支持實體經濟、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等情況,適時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情況的報告。
二十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經濟工作的監督。
通過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方式,加強持續監督、協同監督、跟蹤問效,提升經濟工作監督質效。
通過建立健全問題收集、分析、處理、反饋、跟蹤機制,著力推動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的解決。
通過建立健全專家智庫,運用審計監督和統計監督成果、委托第三方評估等,切實提高經濟工作監督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二十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建立上下聯動、橫向貫通、高效協同的經濟工作監督推進機制。
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支持配合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若干意見》,加強長三角地區人大經濟工作監督的協同合作,健全省人大經濟工作監督與省監察委員會、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審計廳、省統計局等部門監督的協作聯動工作機制,加強省市縣三級人大經濟工作監督上下聯動,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六、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經濟工作監督中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等,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跟蹤監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決議、決定,認真研究處理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有關情況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省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決定決議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跟蹤監督的具體工作。
對不執行決定決議或者執行決定決議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監督。
二十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推進經濟工作監督數字化改革,加快構建橫向多跨協同、縱向上下貫通的數字化監督機制和應用場景,為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職、有關專門委員會依法開展監督提供服務保障。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建立基礎數據共享機制。
二十八、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作用,依托全過程人民民主基層單元等途徑,認真聽取代表和人民群眾意見建議,主動回應群眾關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職。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經濟工作監督聯系代表工作機制。確定監督項目、開展監督工作,應當認真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建議,并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
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圍繞代表議案建議提出的、代表普遍關注的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調研。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五年規劃綱要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充分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意見。本決定所列其他事項的監督工作,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方面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有關情況應當通過代表工作機構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有關材料應當及時發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二十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經濟工作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報告主任會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批轉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并將結果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三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聽取和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情況說明,并派本部門有關負責人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要求,定期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數據和相關材料。
三十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向社會公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